(一)工伤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市民)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原件;
5、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6、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结算账户存折原件及印有账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7、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需提交《广州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原件;广州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
8、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 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9、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登记的,需提供《广州市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市银行出具,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分包合同》(原件,需加盖总包和分包公司公章)。
《工伤项目缴款地税发票》 (原件,地税部门出具)。
10、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变更的,需提供《广州市建筑业项目工期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工期延期证明”(原件)
11、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
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方式二进行待遇申领,即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才办理退休的,需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工亡、失踪职工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失踪待遇还需提供失踪证明(原件,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证明等);
5、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工亡职工亲属待遇申领需提交材料
1、《广州市社会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表格网上下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亡待遇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如以下任一材料: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医学证明;殡葬部门出具注明火化时间的火化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注明注销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及社区(村)委员会出具注明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4、供养关系相关证明(原件)。如以下任一材料: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一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等;
5、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原件,须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并注明被供养人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未满18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广州市劳鉴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被供养人非本市户籍的,应同时由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享受待遇情况证明(未满18周岁的除外)。
7、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