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文件
穗人发〔2006〕10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人事部门:

    为推进我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工作,我局对部分试点单位在执行《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进行解释。现将《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三)

1. 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是否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或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在首次实行聘用制时,符合《广州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人发〔2004〕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可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2.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其现聘人员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答:在粤府〔1984〕164号文未通知废止前,可从严掌握执行。原则上符合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条件的现聘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出工作岗位,或确实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按照《关于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退休工作的通知》(穗人发〔2005〕74号)规定的程序办理提前退休。

3. 首次实行聘用制后,未聘待岗人员在待岗的一年期间内达到粤府〔1984〕164号文规定的提前退休的年龄、工龄条件,届时可否按原岗位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答:可参照本《问答》第二条规定按原岗位办理。

4.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届时是否先办理内部提前退休手续,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

    答:《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二款已对此明确,即办理提前退休人员中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金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单位按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差额部分继续按原经费渠道给予补贴。

5. 《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就“一次性补助”提到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是指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还是指未聘待岗期满时起计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

答: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未聘待岗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者调离,单位与其终止关系的,应按《实施意见》第九条第七款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一次性补助”的标准按照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的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

6. 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没有其他岗位安排的情况下,本人不愿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但又不离开单位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首次聘用中落聘的原在编人员,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未聘待岗协议,并按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款执行。落聘的原在编人员经单位多次教育催促仍不与单位签订未聘待岗协议的,参照《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四款“流动期”的规定处理。

7.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了未聘待岗期为一年的协议,未聘待岗期间由于情况发生了变化,请问此协议条款可否变更。

答:双方可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此协议的条款进行变更,但变更后条款的内容不得与现行的政策法规有抵触。

已签订了未聘待岗协议,待岗期间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人员,可按照《实施意见》给予其发放一次性补助,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 事业单位按照《实施意见》与个人签订未聘待岗协议时,可否在协议中提出“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安排”的要求?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管理及合理安排。单位方在此期间在管理方面有特别要求的,可以在协议中列明,但应当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9. 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管理出现违规违纪的情况的,该如何处理?若个人在此期间违规违纪,单位对其作出处理后,是否还须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答:未聘待岗期间,个人不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违规违纪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按照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理;违规违纪情节较重,符合国家规定的辞退条件或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聘用单位可随时单方解聘”条件的,单位可以作解除关系处理。对于违规违纪情况作了处理的,除了开除处理的以外,单位应给其发放一次性补助。

10. 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该如何处理?

答:(1)未聘待岗期间,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一般可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医疗期跨越未聘待岗协议届满日期,且属于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未聘待岗协议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2)职工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未聘待岗协议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3)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11. 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请问离岗退养期间:①是否计算工龄;②是否能正常晋升岗位工资;③是否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由谁负担?

答:根据《广州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问答(一)》第39条规定,首聘时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分流的,对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限五年以内富余的原固定工转为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其离岗退养期间视为连续工龄。离岗退养人员无违规违纪情况的,按在职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的调整工资。调整工资的增资部分,仍按照穗人发(2004)66号第39条的精神,按75%计算为其本人的离岗退养费。离岗退养期间应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仍由个人继续缴交。

12.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的规定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一年,请问试用期满对不符合本岗位要求的是否还适用 “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答: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单位方应按照国办发〔2002〕3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 “对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不再执行“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的政策。

13.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单位与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试用期间,该新进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如何处理?

答:新进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后,在试用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停止工作休息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限为三个月以内。医疗期一般安排在试用期范围内,但如果医疗期跨越了试用期届满时间段的,则试用期的届满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届满。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符合本岗位要求的,聘用合同仍继续履行;不能达到本岗位的要求的,聘用双方协商愿意调整工作岗位的,按双方协商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执行。(2)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应当与其在试用期届满前解除关系。(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单位在医疗期届满后试用期届满前可解除关系,但应一次性发给本人不低于六个月的生活补助(按照其试用期间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工资是指国家、省、市规定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重病医疗补助费。重病医疗补助费按患重病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不低于生活补助的百分之百的标准执行。

14.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第二条规定,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可按下列情况确定,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15.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人员,是按离职手续办理并发给离职费,还是按解除聘用合同、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号的方法处理?

答:试行人员聘用制后,受聘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境定居的,仍按现行的政策办理离职手续并发给离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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